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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网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5-11 05:59:17   来源:火狐直播平台   作者:火狐体育网址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和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工程的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照明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2、附件3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和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人申请资质应当通过许可网上办理系统向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信息: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许可机关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实行告知承诺,许可机关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选择先审查后许可的方式申请的,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做好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通过许可网上办理系统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对提出资质延续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许可机关准予资质延续四年。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强化对监理企业特别是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企业,由许可机关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许可机关撤回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

  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以交通部令2018年第7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1.本标准使用术语含义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一致。

  2.分类标准中的工程内容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养护设施,但不包含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照明等机电工程内容。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高、中级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企业具有公路工程乙级监理资质,且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其中桥梁、隧道类业绩不超过2项。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见附件3)。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参与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最近一期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甲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1)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同时具备1项一类和2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2)企业信誉。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7.甲级监理资质重新核定,应当满足上述第1、2、3、4、5项条件,但第1项条件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参与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最近一期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不再考核:

  (2)企业信誉。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7.乙级监理资质重新核定,应当满足上述第1、2、3、4、5项条件,但第1项条件中的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不再考核。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数不少于15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参与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最近一期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2)企业信誉。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7.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重新核定,应当满足上述第1、2、3、4、5项条件,但第1项条件中的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不再考核。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企业需具有水运工程乙级监理资质,且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参与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最近一期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甲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1)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同时具备1项大型和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2)企业信誉。最近两期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7.甲级监理资质重新核定,应当满足上述第1、2、3、4、5项条件,但第1项条件中的企业业绩不再考核。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有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水运工程监理业绩项目负责人经历,不少于1人具有中型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参与最近一期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最近一期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本条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2)企业信誉。最近两期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参与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最近一期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2)企业信誉。最近两期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7.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重新核定,应当满足上述第1、2、3、4、5项条件。

  1.企业信誉。最近一期全国综合信用评价无结果的,采用其上一年度结果;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采用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无省级信用评价结果且未发现严重不良行为的,可视为信誉符合资质条件要求。

  3.人员监理业绩。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且已完工的个人监理业绩。

  4.企业监理业绩。新申请资质的,指近10年内竣(交)工的工程业绩;延续资质的,包括在建和竣(交)工的工程业绩。其中企业监理业绩须在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业绩登记。

  4.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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